2020年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好力保镇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项目混凝土预制件采购补遗001
项目名称:2020年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好力保镇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项目混凝土预制件采购
批准文件编号:扎财购准字(电子)【2020】612号
采购文件编号:兴公资交易【2020】政采(公开)0161号
1、原招标文件第45页3.2.2款和3.2.3款内容修改如下:
3.2.2进度款
乙方在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该项目全部工程量的60%并提供相关服务后,进度款支付至该项目合同材料价格的87%;该项目各标段施工单位完工后,进度款支付至该项目合同材料价格的97%。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1)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由甲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3%的结清款。
2、原招标文件第50页3.2.1预付款“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0%”修改为“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其余内容不变。
3、原招标文件第50页3.2.2进度款“本项目按施工进度按需供货,乙方与施工方交接并经监理方计量签证确认后由甲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付款方式为按月计量,按月支付。”修改为“本项目按施工进度按需供货,进度款付款方式为按月计量、按月支付。乙方完成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后,甲方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7%;乙方与施工方交接并经监理方计量签证确认后,甲方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
4、原招标文件34页2.1.2资格评审标准中:
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符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修改为:
不得存在的情形 |
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4、图纸详见补遗附件。